大圆银泰及其131会员宏讯和零距离诈骗我巨额血汗钱使我负债累累

迅捷通 2022年05月17日 要债案例 190 1

  2015年10月初本人浏览网页打开一家叫“零距离值班室”的现货直播叫单平台,零距离客服加我好友,说零距离直播室隶属于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是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131 号会员单位,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公司 制法人。(简称零距离),鼓吹老师都是“零距离金融研究院”的专家,叫单成功率超过百分之八十, 给我安排一位好老师-李老师把我别的地方亏损的赚回来,客服宣称大圆沥青,大圆银高收益,T+0交易,双向获利很容易,资金第三方存管等虚假信息,我也是有病乱投医,没有脱离狼口又入虎口而不自知。零距离客服安排网上和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签约,开立交易帐户(131909000384)、安装交易客户端系统和行情分析软件,并安排所谓的高级研究员李老师带我操作,李老师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面说知道我过去其它地方亏损严重,说没事只要按照他叫单操作会赚回来,说他带的客户还没有亏损的,多次强调“称用的都是他们分析团队的分析策略,务必严格按照策略操作,切忌按照个人思路操作,公司有强大风控团队会考虑风险,大胆操作没有问题”骗我就前后入金快30万,后来跟随李老师在所谓他们零距离自己开发的“叫单软件”叫单(叫单软件的历史消息会被他们消除,有利于他们消除作案诈骗证据),做的单子几乎全部失败,李老师给我道歉说他最近状态不好。在巨大压力下零距离客服给我更换文老师,文老师给我承诺没事他带我赚回来。结果文老师经常喊错单让我反方向重仓操作,很快我十四万多钱都没有了,我都快绝望不知道怎么面对,文老师告诉我他自己做单也亏损,他的客户绝大多数都亏损。我每天精神恍惚,自责自怨,想自杀一走了之。就这样子到了3.18看了焦点访谈《“平台”下面有陷阱》节目,才怀疑自己是不是也被骗了。 随后经多次取证,发现131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和“零距离”、实质上为一伙组织有分工的诈骗团伙。零距离利用直播室负责发展下线吸纳受害者和131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签约,一方面通过客户身份筛选诱导无相关杠杆期货投资经验的客户进行投资,客户本身因无经验可能通过误操作导致亏损,还有发展其它平台亏损客户,利用其它平台亏损客户“回本”心里加深对喊单老师的信任,老师喊重仓反单以达让客户快速亏损,非法侵占客户资金为目的。交易中心让会员公司和我对赌(我事先不知道是对赌),我的手续费,头寸(即客户亏损),仓息(即过夜费)交易中心与会员公司等按照一定比例瓜分,会员公司为扩大收益,则会不择手段地让客户入金、加金、快速亏损。

  江苏大圆银泰及其131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和合作方零距离研究中心(零距离值班室)包括业务员及喊单分析师

  1、涉嫌非法经营。

  江苏大圆银泰及其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和代理商零距离的经营范围,其中并不包含大圆银和大圆沥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金、银属国家专控产品)【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提出,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属于违法经营。 

  2、涉嫌非法期货活动,以客户亏损为目的。

  江苏大圆银泰及其131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零距离研究中心及其老师客服打着现货的旗号做的是非法期货,目前,证监会批准可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保有4家: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而该公司并未取得期货交易的资质,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方式,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四、六、十三,二十四条等)、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文件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3、现货交易方式违法。

  江苏大圆银泰及其131江苏宏讯贵金属和代理商零距离采用的T+ 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2小时交易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也就是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T+0,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曾在中国证劵市场实行过,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为了保证证劵市场的稳定,现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钢材期货交易实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T+1清算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最近时间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将类似公司认定为擅自从事非法期货业务。

  4.合同欺诈。

  江苏大圆银泰及其131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和代理商零距离提供的合同书中,明确表示为现货交易,资金第三方托管,且与国际接轨。而实际情况却有多违背,首先该公司自始至终都与本人进行期货交易行为,其次,资金并未第三方托管,而直接打入了该操作平台帐户,再由该操作平台将客户亏损(头寸)与部分手续费以分红形式返回至会员单位,再次,该平台资金及整个运作并未与国际原油白银市场接轨,而是完全封闭对赌式操作,以客户亏损作为整个公司收益,与之前业务员所说公司只赚取我们手续费,完全违背,存在明显欺诈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涉嫌广告宣传欺骗,虚构事实,过分夸大收益。

  6、涉嫌欺诈顾客钱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该公司制作虚假盈利截图捏造事实,夸大盈利,然后怂恿鼓动报案者必须跟随老师喊单才能赚钱,骗取报案者信任后,恶意欺诈客户的巨额钱财,已经涉嫌构成诈骗。

  7、涉嫌价格欺诈。

  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点差费、过夜费等费用没有经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嫌价格欺诈。

  8、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

  江苏大圆银泰及其131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和代理商零距离使用的操作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叫单软件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没有发行许可证,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报案人软件上操作的只是数字对赌游戏,底牌早就被交易所知道,客户想赚钱,是绝对不可能的,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同时他们采用非法的30倍高杠杆比例(国家规定期货商品不超过12.5倍),且在合同以及风险告知书中,业务员、喊单老师宣传中,并不告知报案人杠杆比例,刻意隐瞒,同时鼓动报案人重仓满仓购买,加大爆仓风险以便他们非法获利。

  9.涉嫌聚众赌博罪加诈骗罪。

  江苏大圆银泰及其131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商零距离研究中心交易系统采取的是对赌做市商模式,撮合交易模式。也就是你赚我亏,你亏我赚的双方对赌,这是国家决不允许的。只有报案人和交易中心二方,由于软件操控在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手里,平台通过操控价格,进而控制交易。价格、数据可以任意操控。对客户来说,是一场赢不了的“赌局”。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诈骗报案人的钱财的目的隐瞒报案人,我事后调查才知情。现在说说交易中的价格,交易资金的流向。价格是交易中最核心最本质的问题,各会员单位交易的价格来自交易所,交易所的价格按他们自己的说法是参照国际行情的,没有经过物价局批准。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办胡经生处长代表中国证监会发言时说:“贵金属市场连自己的价格都没有,参考境外,加减点差,这样一来这些市场炒作的是符号,和一个赌博平台有什么区别?”。零距离公司客服人员告诉我我们是在和外盘做交易,是与国际接轨,我们的钱进了国际市场,请问有(进出口货单)吗?如果去了国际市场,请拿出人民银行,外管局的换汇记录单吧?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权机关政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七十五条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证券委发布 证委发〔1997〕96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七)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第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二)单向竞价交易;(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十六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三、报案人诉求

  根据以上事实,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条例,我认为:

  1 江苏大圆银泰及其131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零距离研究中心及其老师客服从来不向报案人清晰表述其投资的大圆银泰是否拥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是否属于无证照期货交易,只是一味强调上述交易属于“现货”交易,是“正规”平台。这是报案人投资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并听信上述人“建议”,操作并导致亏损的根本原因。

  江苏大圆银泰及其131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零距离研究中心及其老师客服无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将具有连续交易、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等期货特征,又无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平台表述成“合法”经营的投资品种,符合以不实陈述换取受害人让渡利益(此处是投资本金和在上述平台交易时产生的手续费)的形式要件,而 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零距离研究中心及其老师客服的一切交流都是为了让我通过交易上述合约,以骗取我的交易手续费乃至对赌交易中亏损的本金,这就符合了赚取非法收益的目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 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零距离研究中心及其老师客服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2、经过我上网了解期货知识、向业内人员咨询后得知,白银、石油标准化合约集中式电子交易属于期货的交易范畴,因此,从事上述领域的人员都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而提供策略的“带盘老师”更应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证券委发布 证委发〔1997〕96号)要求获得“期货投顾资格证”,并在正规期货经纪、投资咨询机构上任。

  3、我发现,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经营的商品现货合约电子交易并不具备投资者用资金和意志论证价格的能力,这种交易本质上就是报价驱动型的“做市商”交易——即通过引入外部价格让投资者和经营者乃至平台自身进行方向相反、规模相同的对冲交易,以押注行情变化的形式,结算输赢。

  上述交易形式形同聚众赌博,因其不具市场最核心的论证价格功能。可在营销过程和指导交易过程中,组织的“产品和服务”之真实性质,相反还将这种“产品和服务”称为“投资”,又利用我金融知识不足和正常人思维定式中“投资”就是掌握资金和意志论证标的物价格以赚取收益的认知“请君入瓮”之嫌。这种思维游戏式交流、展业掩盖了“大圆沥青”、“大圆银”交易的真实性质,有形无形中虚构了与事实不同的认知图景,这是报案人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故为保证市场秩序、公序良俗计,这些人行为本质就应是不折不扣的诈骗。

  综上所述,这些情况和证据都表明 江苏大圆银泰及其131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零距离研究中心及其老师客服主观上存在利用我对金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条例等规制性文本的不懂之处,诱引我签署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客户合同,并通过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获取我的信任,令我参与由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营的有非法期货之嫌的电子现货合约交易。而在交易过程中, 江苏大圆银泰及其131 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零距离研究中心及其老师客服更是涉嫌利用零距离直播室夸大盈利和单子成功率的虚假宣传取得我的信任,引诱我开户,冒充期货专业投顾人员,诱导我反方向频繁交易、满仓交易以赚取高额手续费,甚至存在利用有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嫌疑的电子做市商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互为交易对手、共同押注国际期货市场同类产品外部价格变化、结算盈亏的“你赢我亏、你亏我赢”之特点非法占有我本金。

  综上,足够的证据显示为达 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零距离研究中心及其老师客服到非法占有本人财产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诈的手段,把本人银行卡中储蓄存款:141025.00元骗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其性质极其恶劣,数额巨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人保留依法追责的权利!

  我特公众曝光,慎防江苏大圆银泰及其131江苏宏讯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零距离研究中心诈骗,如果已经被诈骗及时向公安局报警,向媒体曝光,追回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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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先生
     2022-08-31 11:34:06  回复该评论
  • 我和朋友合伙开奶茶店,对方骗了我8W,我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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