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A 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B 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C 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在试点初期,交易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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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16:43:43 回复该评论
2022-09-02 11:40:54 回复该评论
2022-09-02 17:58:44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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