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

迅捷通 2022年06月12日 要债案例 188 1

  作者:隆安深圳 方俊

  近年来,国内现货白银交易刑案频发,无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已经蒙受巨额亏损的被害人,都有可能找到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结合近年来办理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以及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经验,对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有所裨益。

  一.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前些年,央视“315”晚会对热炒的“现货白银投资”进行了曝光,指出现货白银投资实际上是一场对赌游戏,“客户跟平台对赌,你赚了钱,那么公司就要亏钱。”交易所、会员、代理商层层设陷阱,他们利用夸大宣传欺骗投资者,利用高额回扣发展代理网络,吸引投资者投入大量金钱进行现货白银投资理财。然而,投资者万万没有想到,所谓交易软件完全被后台操纵,他们亏损的巨额资金竟然全部落入会员和代理商的腰包。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诈骗手段包括做市商对赌机制、后台控制行情报价、客户操作和出入金控制、所谓“老师”使用话术诱导投资者反向操作导致亏损等等。

  二.现货白银诈骗案件涉嫌的罪名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主要涉嫌刑法中的诈骗、合同诈骗、以及非法经营等罪名。目前,已有部分不法平台及其会员、代理商被取缔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手段以及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一般定性为诈骗罪,而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较少。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由于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中的交易对象名为现货,实为期货,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将现货白银案件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先例。

  三.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维权的客观困难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维权在客观上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首先,部分被害人不知自己被骗,甚至一直被蒙在鼓里,误认为是正常的投资亏损;其次,仅凭被害人自身力量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信息。很多情况下被害人仅仅知道犯罪嫌疑人的QQ、微信、电话等信息,不知其真名真姓,难以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再次,被害人可能与犯罪嫌疑人相距数千里,来回奔波维权开支巨大,在被害人本身已经蒙受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无力或不愿意支付过高的成本维权;又次,由于证据材料欠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面临公安部门难以受理和立案的局面;最后,即便公安部门立案,能否帮助被害人追回损失也不好说,因为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有可能已经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或转移。这样,客观上大部分被害人可能处于未维权或维权困难的状态。

  四、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

  很多被害人直到巨额亏损发生,方知被骗,于是,一道异常艰难的问题摆在眼前:如何维权?

  结合众多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以及笔者办理的案件的相关经验,笔者认为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维权工作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寻找和联系共同的被害人一起揭发骗局,联合维权。不少被害人已经做到寻找和联系共同的被害人,并且建立或者加入了有关维权交流的联系群,但多数被害人仅限于网络上联系和交流维权事宜,而没有付诸实际行动。而仅仅在网络上发发牢骚或投诉、曝光,实际上起不到太大作用。对此,笔者认为,有共同的被害人联合行动维权,无论是从声音、力量、证据方面都比单个人要强很多,而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单个维权的经济成本。

  2.亲自到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公司办公点维权。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公司,表面上看似合法经营的单位,甚至还在高档的写字楼办公,假如有人上门维权,其肯定是不希望看到的。无论是考虑到上门维权者影响到自身的“经营办公”,还是良心有愧,不排除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息事宁人”,退还受害人的部分损失,现实中也确有部分被害人通过这种方式挽回了部分损失。

  3.到交易中心维权或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实际上这种维权方式的效果不大,因为交易所一般会答复有关情况请向会员或代理商了解,自身无法提供有关商业信息并撇清自身关系。而政府部门则一般会答复应到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或报案。

  4.采取报案和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无论采取其他何种途径,报案和诉讼可能是必须采取的一种维权途径。当然,如果证据不足,可能面临公安机关难以立案的局面。当然,公安立案之后,还需要经历后面的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这部分内容下文再予以阐述。

  五、律师代理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维权的工作及经验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律师代理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协助被害人报案并指导相关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被害人报案最好书写一份详尽的报案书,以便公安机关详细了解案情和受理立案。而现实中很多被害人仅仅是口头向公安机关报案,表述的又不详细,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立案的几率。笔者代理和协助某起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报案时,不仅准备了正式的报案书,还准备了详细的书面事实经过说明,图文并茂,格式也非常规范,此外,还提供了完整的证据材料,警官接收材料时直接称赞材料这么正式和规范,一看就是律师做的吧。

  关于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因此,被害人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及嫌疑人或嫌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

  此外还有公安机关的管辖分工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举报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是要去经侦部门。而举报诈骗,是要去刑侦部门,实践中去派出所报案即可。

  另外,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协助被害人与公安机关联系,尽可能的多获得一些案件办理和进展的情况。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律师则有权到检察院阅卷,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嫌疑人的人数、身份、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情况、涉嫌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受害人的人数和受骗金额、嫌疑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况等等。

  此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律师在法院一审阶段的工作

  律师接受被害人委托参与法院一审诉讼后,有权领取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以及量刑建议书。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在一审开庭阶段,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不一定享有上庭发言权,但可以以书面方式提交诉求书或代理意见。在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有权领取法院的判决书。一般来说,法院判决书会载明,将查扣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或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犯罪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等等内容。

  4.律师在法院二审阶段的工作。

  由于被告人一般会不服判决上诉,因此一审判决还不能生效,需要等二审终审判决出来。这样,被害人有必要继续委托律师参加二审诉讼,取得二审生效判决书。律师代理二审阶段的程序和流程和一审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5.律师在二审终结后的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在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一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与法院联系,参与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落实发还和退赔的事宜。当然,在这个程序中具体能够拿回多少钱,损失能挽回多少,也要看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金额,以及被害人的人数和被骗总金额,因为一般是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起诉、开庭等事宜。

  六、律师意见

  综观多起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来龙去脉,笔者认为一般民众甚至较为专业的投资者,根本无法与诈骗份子“机关算尽”的诈骗手段相抗衡。笔者建议,投资者还是要选择国家级的正规证券交易场所。至于频频案发的地方级的各类交易场所,虽名义上持有地方相关证照,但实际上缺乏监管,问题多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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