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中院院长李永强,澄城法院长周三军对抗省高院裁定涉黑法官的保护伞(转载)[已扎口]

迅捷通 2022年08月25日 要债案例 257 5

  渭南中级法院院长李永强澄城法院院长周三军枉法裁判涉黑对抗省高院裁定判决,扣划爱心企业45000元一年都不返回,阻扰当事企业申诉,调档案,拖延时间,破坏陕西秦商营商环境,对抗国务院和省委的亲商营商政策,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澄城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并对抗省高院裁定判决阻扰当事人申请再审

  我是九三学社中央社员、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海军。

  现我代表我公司上千员工一起求助中央领导以及巡视组、国家监察委、国务院大督查、公安部打黑办、督办陕西省公安厅打黑办、陕西省地方纪委以及监察委、巡视组,打击渭南中院院院长李永强、澄城县人民法院院长周三军不按陕西省高院的裁定执行,继续冻结并非法扣划我企业45000元,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勾结当事人搞利益交换,包庇渎职法官、一二审审判长,以及签字的法院主管负责人,我单位为此案奔波3年多,终于翻案。依据(2017)陕民再126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一份。为了调取案卷等材料我单位共计奔跑渭南以及澄城县100多趟。共计投入的人力时间高于200人每天,共计花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损失50多万。(渭南俩级法院领导多次阻扰我企业调取案卷害怕翻案、害怕问题暴露、害怕承担冤假错案责任) 以下是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打击报复。

  主要想反映关于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我司执行款不予及时退还的问题,并给我单位造成极大的损失,希望各位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现将具体情况反映如下:

  我单位: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

  因与石崇怀,澄城县石家坡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陕民申146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陕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再126号民事裁定书也裁定了撤销渭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059号民事判决及澄城县人

  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

  因此我单位请求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退回我司支付的执行款,案子诉讼期间我们数次去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询问情况,都没有给个说法,始终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分钱也没给我们退回来。请领导替我单位主持公道。期待各位领导能够给予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更为恶劣的澄城县人民法院划走款后,我公司多次要求其返还,其仍故意,置若罔闻,不予理会,违法划转,与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文书)明显对抗,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公正公平司法,严格遵法执法,而其行为明显系违法对抗,挑战法律底线,充当以渭南中院院院长李永强、澄城县人民法院院长周三军为首的黑恶势力以及不法分子的保护伞,知法犯法,违法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请求中央、国务院领导、巡视组、中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国家监察委举报中心以及省委巡视组、监察委、陕西省委巡视组、监察委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赔偿因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给我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整以及退还错误执行费45000元,共计545000元整。渭南俩级法院破坏亲商营商投资环境。

  本诈骗案经全国多家媒体多次予以曝光。附相关材料一本。

  实名举报人:高海军(陕西省政协委员)

  身份证号:612722198110291119 电话:13991958988

  实名举报(求助)单位: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号:91610000687955523R

  2018年 9月 日

  纪委,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巡视组,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陕西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公安厅,巡视组、省纪委、省检察院、省法院,要重视此案、办公室存档 (一)

  抄送:中纪委,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巡视组,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陕西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公安厅,巡视组、省纪委、省检察院、省法院,要重视此案省委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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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蒋
     2022-09-01 17:46:22  回复该评论
  • 是15626517368这个电话吗,一直在通话中,我发短信了,看到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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