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和大爷爱情几天后分手,
分手几年后,
大爷突然拿出借条告状大妈!
对此,大妈一脸懵:
我没借过他的钱啊!
更没写过什么欠条!
那事实是怎么回事?
大妈懵了,我没借钱啊
近日,李大爷突然拿着一张“借条”,说王大妈欠他4000元钱,将王大妈告到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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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李大爷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内容为:“今向李XX告贷4000肆仟元正。”落款人写的是王大妈的名字。
李大爷说昔时两人没分手时,李大妈向他借了4000元钱没有还,还要算利钱。
“我跟他老早就不联络嘞,历来没有金钱往来过,没问他借过钱。”收到传票的王大妈很懵,暗示从未写过告贷4000元的借条给李大爷,他们就是几年前相亲认识,而且早就不再联络了。
承法子官详细询问了李大爷,那个借条的书写颠末、告贷原因、款项来源及交付告贷的过程。
李大爷收收吾吾,所说内容缺乏根据。
伪造借条还想撤诉?法院:不予准许
“那个借条不是我签字的,我要申请司法判定。”王大妈就借条落款签字字迹能否本人书写,向法院申请停止司法判定。
经判定机构判定,本相浮出水面,借条并不是王大妈本人书写。
在判定成果面前,李大爷末于认可借条内容系伪造,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法院对撤诉申请不予准许。
最初,法院判决驳回李大爷的诉讼恳求,而且由李大爷付出诉讼费和司法判定费2400余元。
同时,法院对李大爷伪造借条提告状讼的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做出了罚款决定。
李大爷现已缴清罚款。
法官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恳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别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伪造、扑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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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20:35:32 回复该评论
2022-10-13 21:31:38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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