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灌音录像应当允许辩解律师“复造”——评《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

迅捷通 2022年11月24日 追债新闻 231 4

讯问灌音录像应当允许辩解律师“复造”——评《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

讯问灌音录像应当允许辩解律师“复造”

——评《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

文 | 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新刑诉法解释》新增了第54条规定:对做为证据质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灌音录像,辩解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关于该规定,有些学者和实务人员将其解读为:关于讯问灌音录像,辩解律师只能申请查阅,不克不及复造。我认为,那一理解是禁绝确的,该条规定并未制止辩解律师复造讯问灌音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及刑诉法原理,律师不只有权“查阅”,并且有权“复造”讯问灌音录像。

一、《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仅规定“查阅”、未规定“复造”,但并未制止或者不允许辩解律师复造讯问灌音录像

按照草拟小组撰写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文,第54条规定“关于查阅申请应当一律准许,但对复造未再做明白要求”。

也就是说,《新刑诉法解除》回避了“复造”问题,未做明白规定和要求,但其实不能据此推导出制止或者不允许复造的结论。

二、讯问灌音录像属于“檀卷质料“”证据质料”范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辩解律师“查阅、复造”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解律师自人民查察院对案件审查告状之日起,能够查阅、摘抄、复造本案的檀卷质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抄、复造上述质料。

关于讯问灌音录像能否属于证据质料、檀卷质料,在司法实务部分曾经存在争议。

2014年1月,更高人民查察院法令政策研究室给上海市人民查察院法令政策研究室《关于辩解人要求查阅、复造讯问灌音、录像若何处置的回答》认为:檀卷质料包罗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质料。讯问立功嫌疑人灌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质料,属于檀卷质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质料,辩解人未经答应,无权查阅、复造。该批复认为,讯问灌音录像不属于“檀卷质料”“证据质料”,因而辩解人无权查阅、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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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批复,显然违犯了根本的刑事诉讼法原理和常识,因而遭到学术界的批判。寡所周知,讯问灌音录像和讯问笔录一样,都是讯问活动的记录载体,在证据品种上,都是“立功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的表示形式;在证明感化上,既能够用以证明案件实体性事实,又能够用以证明侦查讯问的合法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质料,都是证据。讯问灌音录像怎么会不属于“证据质料”呢?

按照草拟小组撰写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文,《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之所以允许辩解律师“查阅”讯问灌音录像,理由之一是:“关于移送人民法院的灌音录像,无论能否已经在庭审中举证量证,无论是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仍是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均应当属于檀卷质料的范畴。”

那就明白了一个严重问题:讯问灌音录像,属于“檀卷质料”“证据质料”范畴。既然讯问灌音录像属于“檀卷质料”范畴,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辩解律师不只有权“查阅”,还有权“复造”,那就是天经地义的结论。

因而,决不克不及认为《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的规定,是制止辩解律师“复造”灌音录像。若是那么理解,则该条规定就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0条,是违法的、无效的。正如更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周加海副主任在2月4日的《新刑诉法解释》发布会上所指出的,做为司法解释,必需“依法解释”,“以法令为准绳,在法令框架内停止解释”,“每一个解释条则、每一项解释内容都必需契合法令规定、契合法令精神”,尤其是涉及到权力限造的,必需于法有据。《新刑诉法解释》做为司法解释,只能坚定落实刑事诉讼法要求,而无权修订法令规定。

综上,对《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的理解,只能认为该条规定对能否准许律师“复造”讯问灌音录像,未做明白规定和要求,但不克不及认为该条规定是制止、不允许辩解律师复造。按照《新刑诉法解释》第55条,即便涉及国度奥秘的案件,辩解律师也有权“查阅、摘抄、复造”檀卷质料,只是“应当保密”罢了。讯问灌音录像连国度奥秘也算不上,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辩解律师“复造”呢?因而,在司法理论中,辩解律师按照办案需要,若是需要申请复造的,仍是要积极申请;人民法院对辩解律师的复造申请,同样“应当准许”。

三、2013年9月更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二庭《关于辩解律师能否复造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已明白准许辩解律师复造讯问灌音录像

2013年9月,更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二庭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辩解律师能否复造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刑他字第239号】,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查察院对案件审查告状之日起,辩解律师能够查阅、摘抄、复造檀卷质料,但此中涉及国度奥秘、小我隐私的,应严酷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灌音录像已经做为证据质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克不及公开的质料,在辩解律师提出要求复造有关灌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吸收了上述批复的内容,草拟小组认为“关于移送人民法院的灌音录像,无论能否已在庭审中举证量证”均属于檀卷质料范畴,基于此,未再限制为“已在庭审中播放”的讯问灌音录像。可见,《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只是修订了上述《批复》中允许查阅、复造的灌音录像范畴,打消了“已在庭审中播放”的限造。

固然《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回避了“复造”的问题,但其实不能认为是对上述《批复》中允许辩解律师复造灌音录像内容的否认。按照《新刑诉法解释》第655条规定:“更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标准性文件,与本解释纷歧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与《批复》的抵触,在于第54条修订了灌音录像的范畴、打消了“已在庭审中播放”之限造,但并未否认上述《批复》中允许律师复造灌音录像的内容,因而该《批复》在被明令废行前,其关于允许律师复造灌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仍然合法、有效。

四、不克不及以“避免灌音录像普遍传布”为由限造辩解律师复造讯问灌音录像

按照草拟小组撰写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文,《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之所以没有明白规定“复造”问题,是因为:“较之一般证据质料,讯问灌音录像确实具有必然特殊性。出格是做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灌音录像,可能涉及到侦查办案的战略办法,也可能涉及到其他联系关系案件和当事人隐私,一律允许复造,恐难以控造传布面以及一旦泄露可能带来的影响”;且“从理论来看,允许查阅,即能够满足辩解律师的辩解需要,充实保障其权益”。

笔者认为,以上述理由来褫夺、限造辩解律师对讯问灌音录像的复造权,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一是如前所述,即便涉及国度奥秘、小我隐私、贸易奥秘的檀卷质料,辩解律师为了行使辩解权,也是有权查阅、摘抄、复造的,只不外具有保密义务。讯问灌音录像同理,有什么理由不允许复造呢?

二是不克不及以“难以控造传布面以及一旦泄露可能带来的影响”为由来褫夺、限造辩解律师对檀卷质料的复造权。若是那个理由成立的话,则不只灌音录像,其他檀卷质料同样存在类似风险,是不是都能够随意制止律师复造?如斯,则辩解律师阅卷权危矣!

三是关于律师不妥泄露、披露檀卷质料的问题,相关法令、律例和行业标准已有明白约束,不克不及以此为由限造律师对檀卷质料的复造权。《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办理法子》、全国律协《律师打点刑事案件标准》等,均对律师“违背规定披露、漫衍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质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得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质料”的行为,有明白的制止和惩罚规定。《新刑诉法解释》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理论中,也有律师因而遭到惩戒、惩罚。但那和司法机关能否允许律师查阅、复造檀卷质料,完满是两个问题。若是那个理由成立,是不是其他檀卷质料,也能够以此为由制止、限造律师复造?则辩解权危矣!

四是仅允许查阅即“能够满足辩解律师的辩解需要,充实保障其权益”的说法不克不及成立。起首,从理论需求看,大都案件的讯问灌音录像数量浩瀚,看一遍往往旷日耐久,单纯允许律师前去法院查阅,若是不是草草收场,对律师和法院而言都是一个不小的承担。而允许复造回来,辩解律师就能够自主摆设查看的地点、时间,才有可能认真地将灌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停止查对,从而包管查看的效率和量量。其次,司法机关必需严酷施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要求,不克不及打折,不克不及以某种限造办法也“能够满足辩解律师的辩解需要”来论证其合法性。若是此点理由成立,则对其他檀卷质料,法院也能够适用同样的逻辑,仅允许辩解律师“查阅、摘抄”,不再允许“复造”,岂不是乱了套!

来源:刑辩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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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小姐
     2022-11-24 18:38:38  回复该评论
  • 是15626517368这个电话吗,一直在通话中,我发短信了,看到请回复。
  •  李生
     2022-11-24 15:05:48  回复该评论
  • 朋友欠了我45万,地点在深圳,你们可以处理吗?
  •  陈小姐
     2022-11-25 00:39:44  回复该评论
  • 是15626517368这个电话吗,一直在通话中,我发短信了,看到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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