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利润提成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

迅捷通 2022年11月27日 追债新闻 192 3

  销售员利润提成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

  北京联强永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强永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华西里2号双柳树宾馆一层105室)诉张崇,张崇诉联强永盛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为两边均不平统一仲裁判决先后(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告状,(案号(2013)西民初字第16852号)按照法令规定两案合并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审讯长齐菲、人民陪审员石雪、人民陪审员张汝建)公开开庭停止了审理,联强永盛公司委托代办署理人北京市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学兵、张崇的委托代办署理人北京联强永盛科技有限公司律师鲍艳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末结。

  原告联强永盛公司诉称,被告自2010年5月到我公司工做,担任销售员。2012年5月,被告以其爱人要生育为由告假一月,5月份就没有到公司上班。一个月期满后,张崇于2011年6月1日突然到公司,把条记本电脑及其他小我物品都拿走,主动去职了,尔后就再也未到公司上班。……关于被告的项目提成奖金,被告于2012年4月与景华天创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该项目别离于2012年4月、7月、9月三次回款,根据两边的约定,我公司应于2012年9月底结算被告的业绩提成,但被告于2012年6月就去职了,所以我公司不断未向其付出该提成。该项目标利润为130400元,提成比例为30%。因为被告在该项目之前的其他项目中提成较低,在之前给其付出工资时未扣除响应项目标成本费用,被告累计的成本费用为67992元,所以我公司向被告付出景华天创项目提成时应扣除之前的成本费用,即提成基数为62408元。但是在2013年6月,景华天创公司向我公司提出,被告负责该项目时未向景华天创公司供给购销合同中约定的oracle的RAC组件,该组件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是10万元,如今我公司必需根据合同约定向景华天创公司供给该组件,而该组件的现时采购价格已经涨到24万多元,我公司已经采购该组件并已供给给景华天创公司。公司销售员应负责产物的采购及发货等,因为被告的过错,我公司因该项目遭受了庞大丧失,现该项目严峻吃亏,被告已经失去了要求提成奖金的根底。……综上,恳求判令:1、我公司无需向被告付出2012年6月工资1500元及25%经济抵偿375元;2、我公司无需向被告付出项目提成奖金45425.80元及其25%的经济抵偿1156.45元;3、我公司无需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崇辩称,原告所述不失实。……2012年4月我与景华天创公司签定合同,我只是营业员,工做职责是促成公司之间签定合同。在该项目中我的提成比例应该为35%,并且应在9月份发放提成,但原告至今未向我发放。原告所述67992元的费用都是其虚列的,并且大部门没有我的签字确认。原告称2013年6月景华天创公司没有收到组件形成公司吃亏与事实不符。2012年4月货物就已经交付给景华天创公司。2012年10月两边不再信赖,我遂去职,2012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之后的工作与我无关。所以现差别意原告的诉讼恳求。……被告歹意拖欠我的工资及奖金,未按法定法式解除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承担此责任。综上,现恳求法院判令:……2、被告付出2012年3月16日北京景华天创项目提成金45425.8元及25%经济抵偿金11356.45元;……。

  被告联强永盛公司辩称,原告告假一个月系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6月1日他应该一般上班,但是他来到公司将所有物品都取走了。7月我公司发现他在4月份时就筹办与一个叫雷超的人合伙工做。并且他在与司理的灌音中也说是他主动去职的。……我公司未拖欠其5月份之前的任何工资项目,景华天创项目货款是在2012年9月回款完成,所以提成应该在货款全数付清以后再发放,此前未发放我公司无过错。该项目中,销售员应负责联络客户、签定合同,从第三方采购货物、供货发货,然而原告未根据合同约定采购组件,招致还差一套组件未向景华天创公司供给,所以该丧失是与原告间接相关的。目前该项目处于吃亏形态,所以没有提成。现差别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销售员利润提成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畴

销售员利润提成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张崇至联强永盛公司工做,担任销售员。工做期间两边未签定劳动合同,联强永盛公司未为张崇缴纳社会保险费。联强永盛公司除向张崇付出根本工资外,另根据项目向其付出提成奖金。……自2012年5月起头张崇未至公司运营地址坐班。联强永盛公司强调张崇就此未供给劳动;张崇则称其虽未坐班,但仍为景华天创项目回款事宜而工做,……。

  审理中,为证明工资、提成等情况,张崇提交2012年9月25日其与联强永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占成的谈话灌音一份,谈话中有如下表述:张:“你晓得我为啥要走吗,一起头去的时候你不是说的1500的底薪,利润30%的提成。冯:“嗯。”张:“后来你也不说给我涨工资,你看我那也挺困难的,家里面人多,我去年十一的时候,也就是11年10月1日的时候我是不是要求你涨工资了?十一的时候你才给我涨到底薪1800,提成在我本年要求的情况下你才给我涨到利润的35%。”冯:“我没给你涨那么多,别给我来那一套。”张:“你不是说本年五一起头给我涨到35%吗?”冯:“但是五一你就走了。”……冯:“起首那个事你托言说你妻子生孩子,赐顾帮衬你妻子,你从6月1号走了以后到6月30号不断都没来过,6月1号你来了半天,你把条记本仍是什么工具来着,你拿走,你不就是小人之心,怕你走了公司不给你提成吗?……”联强永盛公司对证据实在性予以承认。

  就工资与提成一节,联强永盛公司供给张崇签字的工资表,其上显示的各月实发根本工资从1200元至2000元不等,各月提成不等。就景华天创项目提成,两边确认2012年9月最初一笔回款收回。张崇确认该项目利润为130400元,联强永盛公司暗示本来利润为此数额,但因出货错误招致该项目无利润。为此其供给以下证据:1、其公司与景华天创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其上显示供给产物应包罗企业版25用户2个及oracleRAC组件1个,数额共计270000元。2、2013年6月19日采购合统一份,此中约定联强永盛公司向北京时代博航科技有限公司采购oracle软件产物,成交价247500元。3、2013年6月28日其公司与景华天创公司签定的《弥补协议》一份,此中约定:因联强永盛公司在供货时少供给了企业版25用户软件一套,RAC组件一套,故联强永盛公司同意补供货,因为现已经没有企业版25用户的软件,只能供给企业版50用户软件。4、2013年6月28日景华天创公司人员确认的货物签收单一份。货物签收单中显示的货品名称与证据2中采购货物名称一致。张崇对上述证据实在性均不予承认。联强永盛公司另称应自景华天创项目中扣除张崇此前所做项目中未扣除的成本67992元,并供给收入凭证若干。张崇对此亦不予承认。

  2013年张崇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联强永盛公司……付出2012年3月16日销售北京景华天创业绩奖金45990元及25%经济抵偿金;……。同年7月3日该委出具京西劳仲字(2013)第340号判决书,判决:联强永盛公司付出张崇2012年6月工资1500元及25%经济抵偿金375元;……付出张崇项目提成奖金45425.80元及25%经济抵偿金11356.45元;……。现张崇与联强永盛公司均不平该判决,向本院提告状讼,别离提出上述诉讼恳求,并各自持辩论定见,差别意对方诉讼恳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说、京西劳仲字(2013)第340号判决书、工资表、灌音、销货清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付出景华天创项目提成奖金及25%经济抵偿金一节,两边确认原核算的项目利润为130400元,现联强永盛公司供给了其与景华天创公司另行签定的弥补协议及货物签收单、与第三方签定的购货合同等,欲证明该项目因张崇供货过错招致已发作吃亏,但联强永盛公司未供给从头购买货品的收入凭证,上述公司亦未出庭证明上述合同实在性,因而在与景华天创公司结清货款后联强永盛公司再供给上述证据,对其实在性本院无法确认,即上述证据不敷以证明该项目已经发作了吃亏,本院将按照两边原核算确认的项目利润计算该项目提成。联强永盛公司另称该项目中应扣除其他项目成本,但未供给证据证明两边对此停止了约定,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鉴于景华天创项目合同签定于2012年4月,故仍应根据30%的比例计算提成,即39120元。就提成的25%经济抵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撑持。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联强永盛科技有限公司付出张崇景华天创项目提成三万九千一百二十元。……五、北京联强永盛科技有限公司无需付出张崇未付出二〇一二年六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济抵偿 百七十五元。六、北京联强永盛科技有限公司无需付出张崇项目提成奖金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济抵偿金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六元四角五分。七、驳回张崇其他诉讼恳求。八、驳回北京联强永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恳求。

  做出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的《民事判决书》末尾载明:“……如不平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置。”

  注:本文按照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原文整理,剔除了若干与项目利润提成不相关的其他诉讼恳求的诉辩及法院认定及认为的内容,全面保留与项目提成相关的原文,由沈某提炼出法令概念后颁发。

  二O一八年蒲月十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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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先生
     2022-11-27 14:35:05  回复该评论
  • 是15626517368这个电话吗,一直在通话中,我发短信了,看到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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