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能够中行仲裁案件审理?
《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能够中行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灭亡,需要期待继承人表白能否参与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才能,尚未确定法定代办署理人参与仲裁的;
(三)用人单元末行,尚未确定权力义务承袭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成抗拒的事由,不克不及参与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置需要期待工伤认定、伤残品级判定以及其他判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傍边行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行审理的情形消弭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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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00:52:37 回复该评论
2022-12-04 22:51:11 回复该评论
2022-12-04 18:16:23 回复该评论
2022-12-05 00:33:41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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