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恳求:
1、请依法判决与被告解除房屋出租委托代办署理合同,付清所拖欠房款并期限搬离原告名下房产;
2、请依法判决第二被告立即分开原告名下的房产,并付出过期房屋租金;
3、本案全数讼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被告北京鑫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别离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六日与弘善家园105号1007室、1106室楼房屋所有人许华签定《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办署理合同》,租金尺度为弘善家园105号楼1007室每月房屋租金2700.00元,弘善家园105号楼1106室每月房屋租金2800.00元。约定房租为预先付出并每三个月付出一次。同时1007室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办署理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北京鑫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有权双方解除合同:第一条: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5日以上的。合同第十一公约定:本合同项发作的争议,由两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 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告状。
2013年4月30日原告打德律风联络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昉,提醒对方付出弘善家园105号楼1007室5月4日至8月3日、弘善家园105号楼1106室5月6日至8月5日房租时,得知刘昉已经公安机关拘捕无法付出房租。同时在当天通知了第二被告。2013年5月1日原告和第二被告与自称为北京鑫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员停止协商,但为达成一致。同时把此事通知第二被告许晓红,许晓红德律风中回复:因为第二被告与房屋中介签定的房屋出租合同,和房屋所有人没有关系为由回绝协商。
尔后我方屡次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屡次协商未果,且第二被告许晓红等人缺乏沟通的立场。
同时我方发现与第二被告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司并不是北京鑫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我方认为第二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要求第二被告搬出原告名下的房屋,并缴纳原告与北京鑫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之日起按照房屋所在地同类房屋的租金。
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恳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与北京鑫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末行,第二被告期限搬离原告名下房产,并补偿原告由此带来的经济丧失。求贵院撑持。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三年蒲月二十六日
附项:(一)本诉状副本4份;
(二)弘善家园105号楼1007室《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办署理合同》副本;
(三)弘善家园105号楼1106室《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办署理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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