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洞之下的盈利和亏损(转载)

迅捷通 2022年01月04日 要债案例 297 3

  2020年4月21日,WTI原油期货价格跌至负值,由此带来的,是中行“原油宝”部分投资人一夜之间倒欠银行相当于自身投资额2到3倍欠款。一瞬间,媒体纷纷对这次“原油宝”穿仓引发投资人赔光本金还倒欠银行钱的事情进行了多层面的解析。

漏洞之下的盈利和亏损(转载)

  近千“原油宝”投资者也准备抱团起诉中行。让人不禁想起十多年前“中国黄金第一案”的结局。这起案件的审判,虽然看似与“原油宝”没太大关系,但其中的一个核心观念,或许对这次“原油宝”案有借鉴之处。

  与近年来才在国内投资者面前崭露头角的原油相比,黄金更是长期作为老牌的“避险资产”而被广大投资者所青睐。尤其当国际上发生局部战争的时候,黄金市场一般都会有一波涨跌。因此,炒作黄金也成为不少投资客的理财投资方式之一。也许是看准大家的这一观念,国内各大行早就推出“纸黄金”这一线上黄金交易方式。

  2006年,宋某用同学刘某的身份在济南某银行开设黄金买卖账户,利用原始资金2.7万元在该银行通过使用电话银行的方式进行黄金交易。2006年的网络还没有此时的网速,也没有各种智能手机app自行操作那么便捷,对于那些不能长时间守在电脑前的客户,如何便捷的操作买进卖出,中行就在此时开通了电话银行委托下单的下单方式。为了提高操作的时效性,这一电话银行系统则是采取语音报号,自行输入买进卖出价格的方式进行,而非纯人工操作。

  也正是这个电话银行系统,让宋某在一次无意中的电话委托中,发现自己在黄金时价为160元时输入的145元的委托买入价竟然委托成功了。无论是股票交易系统还是黄金炒作系统,存在这样的漏洞都是致命的。

  宋某在发现这一漏洞后,开始一次次在电话委托中设置远低于黄金时价的买入价格,并随即以此时新的黄金报价进行交易,由此不断获利。截至2006年7月8日,仅仅十多天的功夫,宋某通过此种电话委托的方式操作了65笔交易,并由此获利2000余万元。

  当然,宋某利用后台漏洞快速获取收益,直接导致其账户异常而引起银行注意。很快,银行就以该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的性质为由找到了宋某及其同学,随后银行直接将其账上的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上述黄金买卖交易。

  自此,宋某和银行这场持续了数年之久的诉讼拉开了序幕。直到2012年,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宋某上诉,并维持2010年9月济南市中院的作出的“撤销宋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黄金交易”的一审判决,“中国黄金第一案”才正式落下了帷幕。

  那么,这起案件看起来和 “原油宝”案风马牛不相及,为什么说这起案件对现在“原油宝”有借鉴作用呢?这就要看这起案件判决的核心理念。

  在记者对该案一审法官的采访中,其表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人,其实从始至终只有银行和宋某两个人,对于这一直接发生在二者之间的交易,使得法官判定银行是"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二者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此外,宋某当时电话委托的方式,用术语来说叫“止损委托”,宋某在每次电话委托中设定的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时价,按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当是不予受理的,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做出正确判定。

  而宋某也正是在发现银行系统这一漏洞后,才通过反复的操作,从中获利2000余万,这也充分说明了宋某在利用漏洞交易过程是具有牟利的故意的。据此,一审法院方作出撤销宋某与银行之间黄金交易的判决。

  这个判决的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银行与宋某之间作为平等主体而订立的这一系列交易合同,结果由于银行系统出现漏洞,因此宋某每次委托银行的交易,也就是每一次银行履行其委托的交易,都是在系统漏洞的情况下执行的。因此,银行是有权因重大误解而请求法院撤销的。

  那么我们再来看这次的“原油宝”一案,在这起案件中,“原油宝”系统实际上是中国银行开发的一个委托下单的系统。原油宝的投资者其实并不是直接在美国芝加哥交易所的系统上进行原油期货交易,而是相当于先对中国银行下单,中国银行再根据客户的下单,对应的在芝加哥交易所系统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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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作为原油期货交易,在以前的规则中是不会出现负数报价的。也就是说,即便是原油期货跌到很低很低的水平,投资者通过“原油宝”投资持有的期货订单最多也就是把本金赔光,银行方面可能有一定的手续费损失。只有在加了杠杆的投资交易中,由于本金撬动了杠杆,为了保证杠杆资金不在穿仓的情况下亏损,系统就会有一个止损机制,达到止损线的时候,直接把加了杠杆的交易强制平仓止损。

  而“原油宝”本身设计的是100%保证金制度,不加杠杆;“原油宝”究竟有没有设计这个强平机制,我们不得而知,但从实际发生的情况来看,“原油宝”是没有启动强平机制的。

  那么,这期间就涉及到一个问题 ,此前国际石油价格不会跌为负数,因此在这个大前提下,在不考虑本金加杠杆的前提下,也确实不需要有强平机制,因为只要价格永远为正数,就不会出现“倒欠银行钱”这种事。

  但实际上是,美国芝加哥交易所方面在4月15号当天宣布修改规则,认为目前原油市场价格一路走低的情况下,考虑到原油的仓储、运输成本,允许原油价格报价为负数。

  这边芝加哥交易所改了游戏规则,但是中国银行的“原油宝”系统没有及时跟进制定应对规则。也就是说,这套系统此时存在了一个巨大的“漏洞”,就是一旦原油跌为负数,此时通过“原油宝”持有原油期货订单的投资者由于没有这套“保护机制”,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强平止损,因此不但本金亏光,还欠银行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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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实际上,4月20号由于系统没有强制平仓规则,直接导致“原油宝”投资者倒过来欠银行2到3倍本金的事情发生。

  那么,我们回过头再看前面说的2000万黄金案,在这起案件中,因为银行系统出现漏洞问题而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交易。这个案件是不是对“原油宝”案中没有及时触发强平机制这点有借鉴意义呢?由于目前通过媒体渠道获知的信息有限,仅能确认没有及时触发强平机制这一事实存在,因此目前也不好判断这究竟是否属于系统存在漏洞,本案是否适用“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有待商榷。

  对于此案最终如何判决,不仅是对投资者要有一个明确的交待,也是对银行信用的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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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小姐
     2022-08-31 06:31:08  回复该评论
  • 我和朋友合伙开奶茶店,对方骗了我8W,我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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