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有残疾却热心公益 遇到诈骗谁助我维权?

迅捷通 2022年06月12日 要债案例 184 2

  我是瑞铭家居用品(通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是法人代表,自幼右腿残疾,十多岁失去父母双亲。我克服残障困难含辛茹苦使企业逐渐壮大起来,致富后没有住豪宅、开豪车,而是把扶助残弱当成一种义不容辞的事情来做,先后捐助贫困母亲、贫困大学生、残疾人数百人。(对这些感兴趣的朋友可点击略作了解。

  都说好人有好报,而我却在经营中之被骗,几乎到了破产的边缘。

  2017年,瑞铭公司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委托徐东海(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512010038,住址:浙江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1号205室)和丁红伟(女,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222196607250026)夫妇骗走661922.8462美元货款,折合人民币446万余元,整个企业濒临破产。

  万般无奈,本人不得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与求助。被告知根据现证据,有20万美金可以确认属于非法占有;而要认定这夫妇俩诈骗了我,却要求我继续提供证据,证明在明知应给而未给我20万美金却仍然继续收钱不给的情况下,才能以经济诈骗立案。而凭我的个人条件,根本无力做到这一点。

  而我做不到这一点,公安机关就不立案,徐东海丁红伟夫妇就仍然逍遥法外,我的巨额损失就不能得到挽回。

  现在,我向社会各界求助,请各位有识之士提供帮助!

  为了使大家对整个事情有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我把此事的来由客观陈述如下,我对下列每句话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徐东海、丁红伟夫妇长期在阿联酋迪拜从事资金汇兑工作。控告人多年以来一直向苏丹客户销售产品。由于苏丹受到美国等国制裁,货款须经第三方周转。为了方便,苏丹客户大多采用将货款折算成阿联酋货币迪拉姆交给中间人,再由中间人兑换成美金汇给瑞铭公司或者瑞铭公司指定账户。2015年开始,瑞铭公司有一些小额货款经被控告人丁红伟之手汇兑到位。后来丁红伟提出自己想回国,由其丈夫徐东海接手汇兑工作。这样瑞铭公司董事刘素香就结识了被控告人徐海东,并委托其进行了一些货款汇兑,一开始时均能及时到账。

  2016年12月份,一些客户为图省事,把货款交给苏丹的汇款人,由他们直接在迪拜付迪拉姆现金给徐东海。徐东海收到钱后马上发微信给刘素香确认收到货款,并且在两天内就向瑞铭公司或者瑞铭公司指定账户汇兑扣除手续费后的等额美金。客户认为这样汇款又快又省事,逐渐他们把所有的货款都由迪拜的苏丹人转交给徐东海。

  但到了2017年的8月,徐东海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汇兑款。2017年10月15日,刘素香去阿尔及利亚回来经过迪拜,与徐东海第一次见面。徐海东承诺有办法把货款尽快汇出来,并且于第二天就汇了99982美金,打消了刘的疑虑,重新取得其信任并继续让客户把货款交给徐东海。

  但刘素香回国后,徐东海又以各种借口扣留货款拒不汇兑。经再三催促,2017年12月6号徐东海又汇了6万美金,并称所有的事情都搞定了,后面没问题了。于是我方继续委托徐东海汇兑货款。但是徐海东以种种理由扣押货款不进行兑付。

  在控告人的再三催促下,2017年12月26号,徐海东给刘素香微信上发送来一张169190美金的汇款水单照片,但是该笔资金一直没有到账。直到2018年1月9号徐东海电话不通、微信不回,我们再也联系不上他。

  当时刘素香还没意识到出问题了。直到2018年1月14号客户去迪拜打算将货款继续交给徐海东汇兑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徐东海不知去向。当即我们将徐海东发给刘素香的169190美金水单发给迪拜的朋友,叫他找当地银行查看,银行工作人员回答说水单是假的,我们方知上当受骗。

  后我们在上海朱泾找到丁红伟后报警,丁红伟却向警方谎称与徐东海已经离婚,已经一年多没去迪拜,很久没与徐海东联系。但后来我于2018年1月中旬去迪拜时,在迪拜海关发现丁红伟在2018年1月2日进入迪拜,当月5号回国。而徐海东是当月9号失踪逃匿的。这说明丁红伟向朱泾派出所警方说谎,其参与了徐东海的犯罪行为。经统计,我的苏丹客户共交给徐东海2648013迪拉姆,折合721922.8462美元,扣除已经到账60000美元,共诈骗我们661922.8462美元货款,折合人民币446万余元。

  经请教法律界专业人士,认为徐东海、丁红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徐东海、丁红伟是适格的犯罪主体。虽然徐东海长期生活在国外,但是其国籍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为我国公民,应受我国法律管辖。二人皆为成年人,且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是适格的犯罪主体。

  其次,从主观上看,徐东海、丁红伟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人先期履行小额合同,骗取控告人信任后,诱使控告人指令客户将大额货款交给其汇兑,并以各种借口进行拖延,尽可能接受更多的货款,然后突然逃匿。这表明二被控告人是处心积虑计划好的,目的就是利用跨国追索非常困难的特点,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货款。

  再次,从客观方面看,徐东海、丁红伟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二人编造种种借口,为自己不能及时汇兑寻找理由,骗取控告人继续指令客户将货款交给他们。特别是徐东海伪造的假的水单(汇款凭证),该行为非常明显的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四,从犯罪客体看,徐东海、丁红伟的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严重影响了中国人的海外形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被徐东海、丁红伟诈骗后,控告人企业从一个红红红火、年产值上千万美金的企业,变得举步维艰,濒临破产,无数的工人以及上下游客户也受到影响。控告人试图在迪拜报警时,迪拜经常称有些中国人很坏,中国人骗中国人,他们不管!徐东海、丁红伟的行为已经影响了中国人的国际形象,为伟大的祖国抹了黑。

  这些法律界人士还认为,本案的性质是诈骗而不是侵占。

  我曾经于2018年7月领着苏丹汇款的客户向南通市公安局姜灶派出所报案,姜灶派出所民警做了大量的工作,专门聘请翻译对相关证人取证,并且搜集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陈述等大量证据,已经查实了至少20余万美金的涉案金额。但是少数民警认为徐东海的行为性质是侵占而不是诈骗,导致案件搁浅至今。

  我本人认为,从诈骗与侵占的区别来看,本案的性质是诈骗而不是侵占,理由如下:

  一、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本案中,本人在已经有部分货款未及时汇兑到账的情况下,继续将货款交给徐、丁夫妇,是基于两被控告人的欺骗行为。例如徐东海用假的水单谎称前期货款已经汇出,例如徐东海称正在办理新的企业营业执照等。没有被控告人的欺骗行为,控告人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的继续指示客户将货款交给被控告人。如果说前期将货款交给被控告人,是基于对其信任关系,那么后期继续将货款交给徐东海,就是基于徐东海的欺骗行为导致控告人产生错误认识。如果只有一笔货款未兑付,可以勉强说是侵占行为。但是跨度长达几个月的二十余笔货款均未兑付,可以说明徐、丁二人的犯罪故意很明显,欺骗手段也很突出。因为正常的人,如果不是受到欺骗、蒙蔽,在前面货款已被人侵占没有返还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会继续把货款交给侵占人的,让其继续侵占。

  二、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如前所述,本案中被控告人采取了假冒水单等行为,虚构他已经将货款汇兑给控告人的假象,并且隐瞒了前面货款均未汇出而且也不会汇出的真相,欺骗控告人,使控告人信以为真,继续将货款交由其处理。在骗取大量资金的情况下,被控告人突然逃匿,搬离原先办公场所,不接听电话,也不回微信。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没有逃匿行为,也能够收到被害人要求还款的要求,只不过是拒不归还。本案从危害行为看,很明显也属于诈骗罪而不是侵占罪。

  三、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本案中,被控告人是蓄谋已久、处心积虑的,在控告人将货款交给其之前的,就已经有了非法占有的犯意,并且用发送假的水单等欺骗手段诱骗控告人继续指示客户将货款交给其处理,以便骗取更多的钱款。

  综上,徐东海、丁红伟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二人的行为性质不是侵占而是诈骗。

  四、关于管辖机关

  我首先去了案发地迪拜警察局,他们表示:只要我或者徐东海、丁红伟俩人中有一方是迪拜人或拥有迪拜居住证他们都可以立案,否则不行。迪拜警察并且告诉我:你们中国人有问题的,每年中国人骗中国人跑掉的例子都有发生。

  后来,中国驻迪拜大使馆马先生建议我回家报案,并把结果告诉他,以供其他类似被骗人员参考。

  虽然徐东海、丁红伟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迪拜,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本案中,瑞铭公司住所地就是犯罪对象被侵害地,即犯罪结果发生地。由于瑞铭公司住所地位于通州区,因此南通市通州区公安机关对本案完全具有管辖权。

  关于本案的相关证据:

  本案由于涉及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徐东海也长期不在国内。我能够理解侦查工作的复杂和困难。但目前我已经向警方提供了假的水单,可以证明徐东海夫妇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我们提供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上面可以证明客户将货款换成迪拉姆交给被控告人,被控告人确认收到货款。另外,刘素香有部手机中有完整的聊天记录,暂时损坏,需要借助公安机关力量对相关数据进行提取。在迪拜将货款交给被控告人的客户或汇款人,均愿意到迪拜中国大使馆配合中国警方工作。徐东海虽然在国外生活,但是经常回国。如果对其上网通缉,他将很容易落网。如果徐东海、丁红伟归案,警方也将获得更多的证据。也就是说,目前的证据已足以证明二被控告人涉嫌犯罪,下一步完全能够收集更多的证据,足以达到移送起诉标准。实际上,姜灶派出所已经查实了两被控告人诈骗20余万美元的犯罪事实。因此,本案的取证没有任何困难。

  但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加之身有残疾,既不知这些认识是否正解,更无法按公安机关的建议去取得足够证据,所以,向社会各界求助,恳请大家帮帮我!

  如果我的损失得以挽回,除了酬谢相关人士外,余下的我必将全部用于扶残助残,救济贫弱!

  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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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袁
     2022-08-31 04:33:48  回复该评论
  • 已经添加15626517368这个微信了,请马上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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