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信誉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庞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出格庞大或者有其他出格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充公财富:
(一)利用伪造的信誉卡,或者利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的;
(二)利用做废的信誉卡的;
(三)冒用别人信誉卡的;
(四)歹意透收的。
前款所称歹意透收,是指持卡人以不法占有为目标,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按期限透收,而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不法占有为目标,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按期限透收,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偿还的,应当认定为“歹意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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